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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高空抛物致女婴进ICU,这次不找到真凶就不能收兵

    f2802122736     2018-03-16 19:36:46     浏览:0    回复:0    点赞:0
    发帖人:f28021227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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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舒圣祥 时评作者

      3月9日,东莞塘厦镇观澜碧桂园小区,3个月大的女婴凡凡被楼上掉落的苹果砸中。6天过去了,凡凡依然在深圳市儿童医院ICU病房中昏迷着,没有醒来过。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上写着:重型颅脑损伤、迟发性颅内血肿、极重度贫血、创伤性休克……

      因为一个本不该掉下的苹果,一个孩子毁了,一个家庭也毁了。这个可怕的苹果,对这无辜的一家人,以及我们的整个社会,都是不可承受之重。

      类似高空抛物导致的悲剧实在太多了,却仍旧一再上演,已成社会公害。高空抛物被称为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屡见不鲜、屡禁不止,既是危害安全的不定时炸弹,也是监管的难点。

      一来,高空抛物危害极大。一颗300克的鸡蛋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,从18楼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,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。所以,别小看丢出来的只是一个苹果,砸到下面行人头上,就是一个可怕的大铁锤。

      二来,高空抛物随意性很大,很难抓现行,多数都成了无头冤案。东莞这起案件也一样,公安部门虽已组成专案组,对坠物处楼栋进行逐户排查,但尚未找到高空抛物嫌疑人。监控摄像头没有拍到苹果从哪一户落下,后期大概只能请专家,通过科学手段来推断苹果落下的位置,但恐怕很难精确,证据效力也有限。

     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,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,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,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。现实中,很多高空抛物案件最后都是这么处理的,找不到责任人,就由整栋楼里所有可能的加害人一起赔。

      这样处理是否公平暂且不说,但结果是只承担民事责任,没人会因此坐牢。可是,致人伤残甚至致人死亡的高空抛物,本是性质恶劣的刑事案件啊。与墙皮脱落或其他坠落物意外伤人不同,不顾后果高空抛物致人伤亡是无可否认的过失或故意犯罪行为。公安机关应当想尽一切办法破案,千万不能因为一时排查不出肇事者,就简单宣布由整栋居民一起赔钱了事。

      之所以高空抛物事件屡禁不止,一是不容易被抓现行,二是法律后果并不严重。为了遏制高空抛物,首先需要通过技术防控等手段,让高空抛物更容易被抓到。很多城市小区都安装了高清晰可夜视的监控摄像头,专拍高空抛物不文明行为,这是非常必要的。尽管有人可能会担心侵害住户隐私,但这恐怕是必要的代价。

      当然,治理高空抛物,更重要的还是在法律上加码,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,以严厉的惩处威慑。不仅是致人受伤的高空抛物要严惩,哪怕没有造成任何后果,只要发生了高空抛物行为,就应该严肃追究法律责任。就像醉驾,并不是撞了人才担责,醉酒开车就要入刑。高空抛物也该是行为犯,并不要求导致严重后果,只要实施高空抛物行为,就该严惩。

      酒驾是“跑在城市马路上的痛”,高空抛物则是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”,应该像治理酒驾一样治理高空抛物。

      只有让高空抛物者付出应有代价,这些人乱丢东西之前才会有所顾忌,有所敬畏。就像当年的“醉驾一律入刑”,既是最好的普法宣传,也是最有效的公民教育。治理高空抛物,同样要一个都不放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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